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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发布日期:2026-01-13

一、修订背景

一是我省于2020年11月按照水利部要求,组建了《甘肃省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同步制定了《甘肃省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满五年有效期,现需修订。

二是经过五年的运行,《专家库》充分发挥了技术保障作用,也总结了一些好的工作经验,需通过《办法》修订予以固化。

三是与最新的上位法政策要求有效衔接,保持一致

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1.明确修订原则。本次修订主要参考了水利部2024年征集专家有关规定,同时对原《办法》条款进行分类,增强了条理和逻辑性,便于使用

2.广泛征求意见。《办法》起草形成初稿后,于20259月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了咨询会议,经修改完善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510月书面征求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17条,采纳合理化建议8条;于2025年11月在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天,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全部予以采纳。

3.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的《办法》于2025年12月上旬由进行了合法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2条,全部采纳,1条复核意见,报送了情况说明。

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十四条,不分章节,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十九条,分为总则、专家库组建、专家权利和义务、专家应用、专家库管理、附则。

对照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增加了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措辞表述更加精准。

第二条 新增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保持一致,定义了专家库。同时把更新组建等有关内容拆开放在了第五章专家库管理里面,逻辑和条理更清晰。

第四条 新增条款,明确水利厅负责专家库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专业分类,按照实际工作需求,去掉了综合类,改为水土保持类和其他,对标水利部实现专家精细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一致,明确专家入库路径,参考水利部新增了水利厅确定入库专家的原则及公示等规定程序。

第七条 明确了入选专家库的条件,原来的5款继续保留,其中2款胜任评审工作和保证时间精力类似,做合并处理。另外新增了三款,分别为:业绩(参照水利部)、非公职人员(参照水利部)、不在处分期间、其他。              

第八条 新增,明确水利部专家库专家视同为本库专家。

第三章 专家权利义务

第九条 原来权利和义务是合在一起的,共八款。目前权利和义务分开写,各七款。新增权利:决定是否接受咨询工作、保留个人不同意见、书面申请主动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新增义务:廉政规定、自学或培训及时掌握最新政策要求。

第四章 专家应用

第十一条 基本一致,明确省级项目专家在库中抽取。

原来的关于评审机构考核专家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删除。

第十二条 新增条款,明确了抽取专家原则。

第十三条 新增条款,根据水利部要求,明确承诺制项目专家抽取原则。

第十四条 新增条款,明确各级各部门其他有关水土保持咨询活动,可按需选取。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五条 退库条款,原来条款全部保留,措辞更加准确。新增3条:应当回避不回避的、以专家名义从事影响行业活动的、受到违纪处分的。

第十六条 由原第三条拆分的,动态管理,五年一更新。

原条款 有关特殊需要的专家,水利厅直接入选专家库的条款删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新增,市级可参照组建专家库。

第十八条 不变,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不变,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甘肃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