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水行规〔2025〕6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川水行规〔2025〕6号)已经四川省水利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21日
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全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活动,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水保〔2024〕249号)和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是指通过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实现流域、区域等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提升而提供的优质生态产品或服务“增量”,能够反映水土保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且具备“商品和服务”的一般特征,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包括物质供给、调节服务、文化服务三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价值评估、转化交易、生态反哺等。
第四条 根据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注重生态价值转化,推进高标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培育高质量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厚植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
第五条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摸清产品数量、质量等底数,编制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培育目录清单,适时逐级上报。
第六条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试行)》《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结合实际健全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的指标体系、生态产品类型、核算方法、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等,推进价值核算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数量分布、质量等级、功能特点、权益归属、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等信息,适时更新产品信息,纳入全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培育目录清单。
第八条 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应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以小流域为单元,应用相关部门的公报、监测数据,结合实地踏勘、市场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价值核算。鼓励通过专家咨询方式,对指标选定、生态产品的功能量和价值量等内容进行充分研究、论证、评估,确保核算结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
第九条 拟开展交易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应依法依规明确其涉及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以及个人资产权益归属。
第十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考虑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依法依规确定出让方。
第十一条 企业及个人均可作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公开交易,获得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的经营权。
第十二条 出让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以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为基础,科学确定拟交易的产品价值,作为交易的参考价。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评估、确权后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应依法依规确定交易方式。出让方可依托省级和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生态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基本信息、评估结果、可经营开发形式、经营主体范围及拟交易价格等。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出让方和经营主体签订交易协议或经营合同,明确收益使用方向、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经营主体的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责任,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营期限等。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凭证按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推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流通全过程监督体系建设,并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查,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举办推介会,线上云交易、云招商等渠道,加大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推介力度,促进出让方与经营主体高效对接。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收益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谁受益;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应统筹考虑相关各方的利益,依法依规保障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所在区域集体组织和村民权益。涉及国有资产的收益应按照相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定执行,涉及集体资产的收益应用于村庄基础设施维护改善和村民创收共富,涉及个人资产的应全额兑现支付给个人。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收益应反哺所在县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或水土保持功能巩固提升,鼓励探索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反哺机制,明确资金账户、分配方式、支出制度等具体内容。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过程各环节监督指导,严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严防以抢占优质资源、骗取政策补助为目的或严重失信的主体参与经营。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收益资金使用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监测交易后区域的水土保持功能情况,对水土保持功能提升明显的,支持经营主体在经营期满后享有转化交易优先经营权;对水土保持功能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退化或降低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协议或合同解除其经营权。经营运行期间,区域内发生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并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档案管理,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台账,整理归档全过程交易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国家有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的相关工作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来源: 四川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