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活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定,省水利厅修订了《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31日
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技术评审活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具备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咨询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专家库的组建、更新、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专家库专业构成划分为水土保持类、技经类及其他,按照入库专家工作领域和专业特长实现精细化管理。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报《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申报表》并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水利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综合考虑区域、专业、行业等因素,确定入选专家库专家名单,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技术咨询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履行职责;
(二)熟悉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掌握水土保持方案评审要求;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同时近三年内工作经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参与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3次及以上;主持编制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9个及以上,且无不予通过情形;参与市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6次及以上;主持编制市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5个及以上,且无不予通过的情形。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外业查看和内业评审工作,能保证从事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五)非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
(六)不在处分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专家库专家,视同本库专家。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邀请从事技术咨询工作;
(二)获取咨询所需的材料,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独立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影响;
(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
(四)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技术咨询报酬;
(五)向省水利厅反映技术咨询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书面申请主动退出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提出审查意见,如实反映发现的重大问题,明确审查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评审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参与评审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四)遵守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以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通过自主学习和参加培训等方式,及时掌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审查相关要求;
(六)接受省水利厅的监督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应用
第十一条省级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所需专家原则上全部在本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应当根据项目性质、建设领域、建设地点、复杂程度等设定抽取条件,从专家库中分类筛选、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人,规模较小、方案较简单的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为3人。
第十三条 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时,应从本专家库中抽取至少1名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专家在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意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有关咨询活动,需要聘请水土保持专家的,可在本专家库中按照需求自行选取。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五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核实的,由水利厅直接做退库处理: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违反廉洁纪律及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参与评审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五)已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六)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形象活动的;
(七)技术评审意见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导致项目造成重大问题、负面影响或安全事故的;
(八)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和信用惩戒的。
第十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5年更新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建市级专家库。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甘肃省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甘水水保发〔2020〕426号)同时废止。
来源:甘肃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