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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发布日期:2023-11-10

关于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调动和激励社会力量及治理区广大群众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扎实有序推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8〕28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聚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质增效,以“变立项审批实施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为核心,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渠道,优化投入结构,进一步创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推动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强化引导、逐步推动。依据水土保持规划,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先行引导基础较好和积极性较高的市县实施以奖代补,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和机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各类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获取奖补资格后签订奖补合同,在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自主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

      ——全程公示、公开透明。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奖补政策、建设主体、工程实施和资金兑付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创新工程实施、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和资金兑付等政策机制,优化审批程序,建立和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程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适用范围

      以奖代补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其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动态调整。吉林省各级财政投资的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此标准。

      四、奖补内容

      (一)奖补资金。主要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财政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资金以及地方财政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资金。

      (二)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

      (三)奖补范围。《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不纳入奖补范围的措施和项目:设计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以及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砍伐周期短的经济林或以改种经果林为主要目的等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饮水安全、污水处理工程、农村道路、农村电力、高标准桥涵、垃圾处理等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在获取奖补资格前完成的项目和治理措施;已获得其他投资补助的项目。

      (四)奖补标准。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50%。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治理措施、治理需求等,综合考虑施工难易程度、材料使用、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奖补标准,在本办法明确的奖补标准内,也可进一步制定各单项措施的奖补定额,按定额进行奖补。

      (五)奖补方式。工程通过验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原则上资金兑付不得晚于通过验收后的两个月。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五、奖补程序

      (一)发布公告。各地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水土保持相关规划,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申报指南,明确奖补对象、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建设区域、建设任务、建设时间、验收标准、奖补方式等内容,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奖补项目所在乡镇、村屯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二)自主申报。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填写申请表,明确建设地点(明确四界坐标,附现场照片)、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奖补资金规模等内容,并向本级水利部门申报。

      (三)审核公示。各地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建设主体比选制度,按程序审核确定建设主体,并将相关信息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市县水利部门与建设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奖补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属、资金兑付和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内容。

      (五)自主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建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内容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各级水利部门做好技术指导。

      (六)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本级水利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合同及申报指南、验收标准等,及时组织验收。每年11月底前,项目市县以正式文件向省水利、财政部门报送工程验收意见和奖补资金情况备案。

      (七)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本级水利部门及时将验收、奖补资金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本级财政部门依据合同、验收意见等材料,直接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地确定。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水利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统筹指导、市县具体落实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开展政策宣传,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以奖代补工作顺利实施。实施市县要成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完成任务目标。

      (二)完善政策机制。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在实施以奖代补前要制定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细则或办法,明确奖补内容、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申报、公示、验收、管护、资金兑付和争议解决等制度办法。要结合“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以奖代补工作的监督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建设主体,不得允许其申请新的以奖代补项目;对严重失信的建设主体,取消今后水土保持以奖代补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为建设主体提供全过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本级水利部门将项目有关信息及竣工验收图及时录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四)强化资金监管。奖补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工程验收等费用,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9﹞6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五)建立激励机制。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以奖代补推进力度大、成效显著、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市县,次年在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在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六)加强建后管护。实施市县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建设主体的建后管护职责,督促建设主体加强建设成果管护,确保水土保持措施长期发挥效益。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渠道,优化投入结构,进一步创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推动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强化引导、逐步推动。依据水土保持规划,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先行引导基础较好和积极性较高的市县实施以奖代补,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和机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各类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获取奖补资格后签订奖补合同,在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自主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

      ——全程公示、公开透明。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奖补政策、建设主体、工程实施和资金兑付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创新工程实施、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和资金兑付等政策机制,优化审批程序,建立和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程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适用范围

      以奖代补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其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动态调整。吉林省各级财政投资的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此标准。

      四、奖补内容

      (一)奖补资金。主要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财政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资金以及地方财政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资金。

      (二)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

      (三)奖补范围。《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不纳入奖补范围的措施和项目:设计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以及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砍伐周期短的经济林或以改种经果林为主要目的等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饮水安全、污水处理工程、农村道路、农村电力、高标准桥涵、垃圾处理等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在获取奖补资格前完成的项目和治理措施;已获得其他投资补助的项目。

      (四)奖补标准。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50%。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治理措施、治理需求等,综合考虑施工难易程度、材料使用、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奖补标准,在本办法明确的奖补标准内,也可进一步制定各单项措施的奖补定额,按定额进行奖补。

      (五)奖补方式。工程通过验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原则上资金兑付不得晚于通过验收后的两个月。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五、奖补程序

      (一)发布公告。各地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水土保持相关规划,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申报指南,明确奖补对象、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建设区域、建设任务、建设时间、验收标准、奖补方式等内容,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奖补项目所在乡镇、村屯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 二)自主申报。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填写申请表,明确建设地点(明确四界坐标,附现场照片)、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奖补资金规模等内容,并向本级水利部门申报。

      (三)审核公示。各地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建设主体比选制度,按程序审核确定建设主体,并将相关信息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市县水利部门与建设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奖补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属、资金兑付和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内容。

      (五)自主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建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内容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各级水利部门做好技术指导。

      (六)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本级水利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合同及申报指南、验收标准等,及时组织验收。每年11月底前,项目市县以正式文件向省水利、财政部门报送工程验收意见和奖补资金情况备案。

      (七)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本级水利部门及时将验收、奖补资金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本级财政部门依据合同、验收意见等材料,直接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地确定。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水利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统筹指导、市县具体落实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开展政策宣传,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以奖代补工作顺利实施。实施市县要成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完成任务目标。

      (二)完善政策机制。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在实施以奖代补前要制定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细则或办法,明确奖补内容、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申报、公示、验收、管护、资金兑付和争议解决等制度办法。要结合“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以奖代补工作的监督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建设主体,不得允许其申请新的以奖代补项目;对严重失信的建设主体,取消今后水土保持以奖代补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为建设主体提供全过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本级水利部门将项目有关信息及竣工验收图及时录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四)强化资金监管。奖补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工程验收等费用,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9﹞6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五)建立激励机制。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以奖代补推进力度大、成效显著、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市县,次年在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在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六)加强建后管护。实施市县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建设主体的建后管护职责,督促建设主体加强建设成果管护,确保水土保持措施长期发挥效益。



来源:吉林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