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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11】问
作者: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发布日期:2022-09-13


1.怎么区分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审批还是备案?

       答:根据《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免予编报情形外,征占地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管理,其余生产建设项目(即社会投资项目和不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管理。”

    

2.哪些生产建设项目可免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一)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

  (二) 在5度以上、 不足25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

  (三)无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新增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备案)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七) 其他依法免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

  分期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各期累计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 手续。


3.水土保持方案市、区水务局审批权责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明确“征占地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跨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由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下放审批权限至深圳市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4.什么是土方银行?

  答: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建设实施方案》(深建废管〔2020〕1号)的测算,2018年-2035年,我市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为9320万方,大量外弃土方,极大影响我市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不合理的土方处置成为人为水土流失隐患,珍贵的表土资源被极大浪费,土方银行是指通过科学的分期、分区、分块施工,在场地内设立临时堆土转运区,合理安排场地土方挖填和转运,合理安置表土,减少外购土方,推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5.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水土保持措施设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水土保持设计进行督促落实。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时,应当一并审查水土保持内容”。


 6.土地使用权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不进行治理的,有什么处罚?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仍未治理的,处两万元以下罚款;水土流失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处以其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十五元至二十元或流失量每立方米四十元至六十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治理。”


7.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申请表;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8.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报告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20年3月版)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报告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9.怎么区分生产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开展水土流失监测?

       答: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鼓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投产使用的,有什么处罚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11.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务主管部门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深圳市水务局

编辑: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