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政务服务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我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推行承诺制审批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4年8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省水利厅政法与审批处蔡毅卿,电话0591-87667501,邮箱fjslzfc@163.com。
意见反馈链接:https://sl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41864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推行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政务服务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城区内弃土( 渣) 已纳入城市建筑弃土(渣)消纳管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审批,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指居住区建设项目和公用建筑项目,其中居住区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建设工程、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居住区绿化工程、居住区内道路工程、居住区内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工程;公用建筑项目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等。
本通知仅适用于我省城区内弃土( 渣) 已纳入城市建筑弃土(渣)消纳管理且按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水土保持“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二、办理程序
(一)自主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前,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表(见附件),并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信息,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表中予以说明。
(二)提交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表及相关图件。
(三)承诺制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按承诺制方式进行审批。若存在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有关变更条款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表,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审批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和水利部有关承诺制管理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予以处置,并对相关编制单位、参建单位开展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实施信用惩戒。
(二)生产建设单位。生产建设单位是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各项水土保持责任和义务,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表,做好各分区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有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确保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简化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通知》(闽水函〔2022〕603 号)废止。
附件: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表(另行装订)
福建省水利厅
2024年7月16日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