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此证的同行也不要沾沾自喜哦,因为那时候水利部举办培训,还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标准、培训教材,我们与北林大的水保老师、省级监督管理人员讨论,提出了培训班主要讲水土保持法、监督管理实践、水土保持基础知识、水土保持技术措施等内容,由于缺乏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研究与实践,老师们只能根据自己的学习和理解,尽量把常规的水土保持向开发建设项目靠一下,准备讲课内容。
1.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前瞻性的理论探讨,实践积累
1997年在《内蒙古水利》期刊发表了“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998年在《中国水土保持》发表了“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投资概(估)算编制方法”、“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审查”,1999年在《中国水土保持》发表了“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论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划分标准及其有关问题”,2000年在《水电站设计》发表了“论水土保持方案质量评价体系”,2001年在全国水土保持监测学术研讨会及论文集发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这些理论和实践的探讨,都为后来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技术标准起草积累了基础。
规范对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提出了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设项目区责任范围及其周边环境概况,二是项目区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三是生产建设中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数量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危害,四是水土流失防治初选方案,五是水土保持投资估算。为当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提供了基本技术指南,也为之后的不断研究、探索开启了基础。
1.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水保人勇于探索创新
1.5 水土保持方案离不开监督执法的强力保障与推进
第三,水土保持方案要与主体工程相衔接,刚开始的水土保持方案往往是编制单位自己编制,与主体工程设计交流较少,有的甚至没有见过主体工程设计人员,水土保持方案与工程上阶段(项目建议书、预可研等)确定的内容没有衔接,可行性研究之后的初步设计阶段,主体设计不了解水土保持方案,甚至根本不知道有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真正落地的设计和施工图)与水土保持方案成为两张皮,造成水土保持措施未落实或重大变化。我们每次召开方案技术评审会,要求主体设计必须到场,听取专家们意见,了解水土保持要求,并在会上提出后续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验收等要求,促进水土保持成为主体工程的组成内容,相互协调。
经过10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理念探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实践,水土流失防治技术实践探索,水土保持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2008年同时颁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程》(GB50433-2008)三部国标,标志着中国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面理论与实践的全面提升。
2012年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约束开发行为,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严守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三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做到“三不”(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超载区应限批。
规定了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追究监管责任。
2017年十九大宣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转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未来发展的主要矛盾,不断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质生态产品的新需求成为水土保持新的长远目标与任务。
2015年国务院批复了《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明确要求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2020年中央提出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全面确立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的目标。
2015年后,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提出了精减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提高行政和监管效能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重心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严进宽管”转向“宽进严管”。国务院要求水利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制定完善的水土保持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二是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三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随后水利部出台相应文件,明确要求依法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严守生态红线。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科学化水平。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坚持重大变更范围和条件,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范围,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先行进行查处。并首次示范了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的案例,仅2020年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就达1046件。进一步出台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制与承诺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等放管服改革文件。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需要,水土保持与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落实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充分总结和吸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践经验,2018年颁布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 51297-2018)、《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测算导则》(SL773-2018)。之前颁布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 51018—201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水利部办公厅[2015]139号文件)等一系列新规范新标准。
为了帮助从业人员全面了解、准确掌握新的国标,2019年在《中国水土保持》发表了“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修订标准的新要求 ”,“新国标实施后水土保持方案重要内容探讨”,......等文章。
3.4 行业自律,信用监管,全社会自觉遵法守规
改革越深入,行政许可越少,越来越多依靠社会自律的体制和机制,构建自我守信,自我管理。政府部门依靠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进行监管和惩戒。
目前,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已全面实施,“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发布的各部门各地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近亿条。
一、有如下情形之一,将会被纳入"重点关注名单":
(1)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为);未履行承诺被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的(如申报文件、方案报告表、方案报告书中的承诺等);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违反工程建设法规等);重要防护对象的水土保持措施严重滞后或者不落实的(特别是弃渣场防护等);不符合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违反国标标准);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等)。
(2)方案编制单位:1年内有2个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因质量问题未通过审查审批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内容和深度未达到规定,严重的低级错误等)。
(3)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验收报告存在严重缺漏或者严重质量问题的(未达到文件规定、国家标准,不能作为依法验收的技术依据等)。
(4)监测单位:迟于合同规定6个月以上未开展监测工作的(违反合同法、水土保持规定及标准等);同一项目的监测季报2次未按时提交的(违反规定等);监测季报或者总结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违反规定,监测不规范等)。
(5)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和合同开展监理工作,情节严重的(无资质、越级承担监理,未按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开展工作等);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出现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的(未履行监理职责,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管理不规范等)。
(6)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设计,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规标准未进行水土保持设计,导致水土保持工程未实施或难以实施等);因设计深度和质量问题,造成水土保持设施功能丧失的(设计未达到国家标准,水土保持设施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等)。
(7)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施工,情节严重的(违反“三同时”规定,错失施工时机,施工质量不达标等);不在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弃渣的(违法法规行为);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有效防控水土流失等);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等)。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将会被列入“黑名单”:
(1)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发生2次以上应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情形的。
(2)生产建设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施验收报告编制、设计、监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报告、验收鉴定书、设计文件、监测报告和监理报告编制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与现场不符,未达到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存在重大隐患和风险等)。
(3)被实施查封、扣押的(违反水土保持法,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的机械设备等被执法部门强制处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水利部文件执行后,黄委会首次公告3个建设单位被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青海、云南、河南省、山东、湖北、......等省,厦门市、安徽淮南市、宁夏吴忠市等地依规公布了本地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单位,在中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102家被列入“两单”的单位曝光,相关信用监管平台上也在公布,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
3.5 质量第一,诚实守信,水土保持来世新辉煌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从1991年水土保持法提出,已经历了整整三十年,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实施、验收也已走过了二十多年历程,取得了巨大成效。首先,大大提高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建各方对防治水土流失重要性的认识,提升了守法遵规的意识,也提高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社会公众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大幅度提高,随着“天地一体化”监管力度的加大,方案报批率、实施率、验收率还将进一步提高;第二,建设单位投入了巨量资金防治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大大减轻了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重大灾害事件越来越少,避免了生产建设项目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由政府和公共财政买单的情况;第三,创新探索了防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技术措施,建立并不断提升了国家技术标准,为国家培养了近10万多名专业技术人才;第四,紧紧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的时代需要,有效遏制了人为水土流失,为国家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随着优化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的深入,水利部提出了把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心切实转变到监管上来,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作为重中之重,以高分遥感、无人机、信息系统、移动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为核心手段,一年多次的“天地一体化”监管取得了巨大成效,高效、精准发现违规活动,仅2019、2020年两年就查处了“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就开工建设”、“未批先弃”等违法违规项目9.1万个,全国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数量由前几年每年3万余件,上升到2019年的5.2万件,大大提升了监管成效。
水土保持方案从无人知晓,无人会编,经历了数万人、数千个单位积极取证,踊跃从业,再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诚信自律改革,管理方式不断改革,但防治水土流失的主题不仅没有变,而且管理和要求还会越来越严。过去依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专项培训方能上岗,单位经严格审查审批取得资质证书才能承接项目,开创并推进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其中也不乏没有实力、质量不保证的单位和人员,逐渐被淡出。现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构建单位、个人的诚信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优胜劣汰,编制质量差、不诚信、造成严重影响的机构和个人,将会受到制约和惩罚,从诚信社会中淘汰。
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在改革发展和健全中,尽量放开准入门槛,更多的吸收有实力,有创新创业精神,追求质量,诚信守约的机构和人员参与,是社会发展趋势,水土保持行业也要经历这个大浪淘沙。同学们应该认识到,水土保持大门大开,并不一定是洪水猛兽,更不是放任自流。社会进步了,不能总靠政府、社会管着、约束着,要走向社会自律,人人自觉。看看今年全国的水土保持监管新态势,每个省都在公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单位甚至个人,放开大门进来一大批,可能有鱼目混珠,但对不守规则者将逐出业内,培养社会和公众的诚信力、自我约束力,何尝不是社会进步呢。
当然,对不履职、不尽责的管理机关、评审专家也会有监管机制,督查问责,裁判员自身也要尽职守信。
时常有人抱怨,有的单位没有底线的低价揽活,有的单位根本不去现场闭门造车,有的从业者全靠抄袭拷贝,审查审批时蒙混过关,有的地区把大多数项目的方案审批下放到县级,而县里没有水保部门,更没有评审专家,方案质量急转直下,埋下了隐患和风险......等等。我总向他们说这是一时的问题,随着国家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提升,局面一定会扭转。那些追求眼前利益、急功近利者终究会被历史淘汰,你愿意作被大浪涤荡的尘埃,还是积极进取勇立潮头呢。每一个从业者首先自身要做守护者,不忘方案初心,方得受益始终。
时代在发展,体制机制在变化,无论审批制还是备案制,无论水土保持方案如何变化,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与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主题,始终不会改变。重质量,守诚信是我们长期建设,再创辉煌的基石。